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资质的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所评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