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