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旅游景区实行负责人节假日在岗值班制度。

旅游景区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