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限期补植;逾期未补植的,由县绿化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