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违犯林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