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县、乡(镇)、场、村、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层层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责任制,组建扑火队伍,制定森林防火制度和村规民约,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