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克扣、截留、私分上级财政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