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已修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禁止报废机动车使用或者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