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道路交通情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