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征兵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征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征兵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接收退兵等工作;
(三)制定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和廉洁征兵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总结推广征兵工作经验和做法,督促、指导下级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五)有关征兵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征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