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