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兵役登记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兵役登记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式,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