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年应征公民按照新兵征集条件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初步考核,并按照上级规定的人数比例,择优确定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并报经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下发预定征集通知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