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