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陆地和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划定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