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房管等政府部门和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