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审计人员出示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

(二)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提出质疑和申辩;

(三)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提出行政复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