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审计人员出示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二)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提出质疑和申辩;(三)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