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一)举办文体、展览、讲座等活动;

(二)开展读书读报活动;

(三)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四)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