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城镇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计划、土地、公安、工商、供电、供水、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管理,协助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城镇规划的实施。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