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