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采取的采样、留验、抽检、调阅档案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措施,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