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运输和动物用生物制品研制和试验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