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运输和动物用生物制品研制和试验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