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规定,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传承经费、传承人补助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