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其他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前款所称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和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