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其他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二)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三)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