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九条已修改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