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在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给予答复,包括听取答复的范围和方式。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