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