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