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以驾驶员内部承包方式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驾驶员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按照政府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向驾驶员收取出租汽车承包费等费用。

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可以参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