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设置客运服务标志,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核定载客量(含驾驶员)为五人的小型客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