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条已废止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