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第四章 金融服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要素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探索在区内开展企业股权、大宗商品、新台币、黄金、离岸金融及其他跨境交易等。探索在区内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