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国际航运中心、两岸贸易中心和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