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