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四十八条有效职工监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