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变更、罢免,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法定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