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和罢免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