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五条有效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的二日内召开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以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