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