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