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应自设立、变更、停业和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