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在处理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就专利权受到侵犯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就专利权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终止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