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请求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案件处理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自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通知书及有关证据副本;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受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