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和拒绝归档。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