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有效受监督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的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当在发布的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内容,应当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