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