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