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

(二)查阅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测试和问卷调查;

(四)听课、现场调查、召开座谈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