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情况汇报,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二)查阅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测试和问卷调查;(四)听课、现场调查、召开座谈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