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